武汉科技大学科研工作量的计算及考核办法

发布时间:2014-12-25 发布者: 浏览次数:

武汉科技大学科研工作量的计算及考核办法

(修订)

为进一步调动我校教职工开展科技工作的积极性,建立有利于科学研究、技术创新与科研成果转化的激励机制,促进学校科技工作上水平、上台阶,特制定本办法。

一、科研工作量计算考核办法

(一)科研工作量计算方法

科研工作量以标准科研分为计量单位。到帐的科研经费、撰写的学术论文、学术著作、获得的科技奖励及专利等均可折合成标准科研分。标准科研分总和W由以下公式进行计算:

W=W1+W2+W3+W4

其中:W1—当年实到科研经费折算的科研工作量

W2—撰写学术论文工作量

W3—撰写学术著作工作量

W4—科技奖励及专利工作量

以上各项的具体计算方法,详见附件。

(二)科研工作量的年度指标

教师及实验室等专业技术人员除完成正常教学任务外, 还必须从事科学研究工作, 完成相应的科研经费和标准科研分。

1、任职关键岗位、重要岗位的教师及实验室等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完成岗位职责中规定的最低标准科研分和折合科研经费。具有中级职称的教师及实验室等专业技术人员应完成40个标准科研分,其中50%的科研标准分,应由科研经费折合而成。

2、有初级职称的教师及实验室等专业技术人员应完成20个科研标准分,但对科研经费不作要求。

3、任职非关键岗位的体育课部、基础课的教师应完成相应的科研标准分,但对科研经费不作要求。

4、双肩挑教师应完成所聘岗位相应的科研工作量。

(三)科研工作量的分配

科研项目、科研成果等科技活动由多人完成或共同获得的,课题负责人或成果第一完成人所占科研工作量份额应大于课题组其他成员。其余人员科研工作量份额按贡献大小排序,依次递减。具体比例由课题负责人确定。

二、科研人员岗位津贴及科研津贴发放办法

(一)、教师除按学校的有关文件规定发放工资、岗位津贴和课时酬金外,并按其完成的科研经费数,另外发放科研津贴。单位标准科研分的科研津贴值同当年课时酬金值,由学校根据当年学校科研经费收支情况研究决定。

(二)、其他人员有科研经费到帐的,按相同办法计算科研工作量并发放科研津贴。

(三)、撰写学术论文、著作、获得专利、奖励等科研成果按规定计算科研工作量,不再发放科研津贴。

三、科研工作量的考核管理

(一)、教师及实验室等专业技术人员必须进行科研工作量的年终考核,由科技处提供基础数据、人事处按相关标准纳入考核计划,考核结果作为本年度核发科研津贴、下年度核发工资、岗位津贴及评聘的依据。

(二)、教职工在校工作期间,凡不是以武汉科技大学名义获得的科技奖励、发表的学术论文等,学校均不予计算工作量,不能享受学校的各种奖励,在晋升职称、岗位聘任、分房时均不予承认。对个人侵占学校知识产权(包括滥用学校名义作广告)造成不良后果者,学校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三)、专职科研人员的编制的确定、使用及考核办法,将会同相关部门另文制订。

四、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相关文件同时废止。

五、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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